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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建房屋坠落受伤 谁该担责?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李建录律师

随着农村宅基地房屋翻新装修的情况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侵权类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常熟法院审结一起工人在施工中坠落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9年2月,被告王某因家中小屋需要整修,叫来被告范某为其进行小屋屋面翻新,后被告范某先后叫了张某等人具体从事屋面翻新工作。2019年3月3日,原告张某在小屋屋顶进行施工作业时,不慎坠落致伤,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治疗。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某、王某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各项损失共计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范某均是泥瓦工,帮被告王某家翻修小屋,“干活”具有独立性,与被告王某之间并不存在人身依附性,虽然双方以点工的形式进行结算,但这只是结算的方式,并不能以此作为双方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标准,故法院认定被告范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系承揽关系。被告王某作为定作方,将小屋修缮工作交给被告范某完成,不存在相关过失,故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屋维修工作由被告范某承接,原告等也由被告范某召集,与被告王某之间的结算也由被告范某负责,故原告与被告范某之间符合雇佣关系的特征。被告范某作为接收劳务的一方,未能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对原告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但原告长期从事建筑类施工作业,却在饮酒后上屋顶工作,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范某按照65%的比例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计43555.25元,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负。被告范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利用接受劳务一方提供的条件提供劳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并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关系。劳务关系更侧重于双方之间的人身依附性,提供劳务一方完全按照接受劳务一方的指示工作,仅提供劳务,通俗来说只是“干活”,而承揽关系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和定作人之间没有从属性,承揽人“干活”相对独立。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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