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单位:如东县人民法院 作者:柳小进 陆婷婷
2018年8月份的傍晚,苗某在下班途中骑着电瓶车正常行驶时被一根下垂的废弃光缆绊倒受伤。报警后,他发现这竟是一根无主光缆,交警部门询问了电信公司、移动公司、有线网络公司没有一家公司承认出事的光缆是自己公司的。最终交警部门只能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中记载光缆南端连接在有线网络公司的电线杆上,北端连接在电信公司的电线杆上,但无法确认此根光缆所属权。苗某无奈之下,起诉到如东县人民法院要求有线网络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共同赔偿因本起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共计50000余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绊倒苗某的光缆虽然权属不明,但其南端连接在有线网络公司电线杆上,北端连接在电信公司电线杆上,且案涉光缆截断处的东西线路有移动公司的通信线路。因此三单位均不能排除是案涉光缆的所有人。加之,三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非案涉光缆的所有人,亦无证据证明不存在过错,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其责任大小难以确定,故移动公司、电信公司、有线网络公司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平均承担责任,最终该院判决三单位各赔偿苗某16000余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而在上述坠落物权属不明的情况下,应当由具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性的单位或者个人举证证明其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无法举证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移动公司、电信公司、有线网络公司虽然否认其系案涉光缆的所有者,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基于此,在无法查清事故光缆的所有者又不能排除三被告系所有者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从保护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发,三单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平均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