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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高抛”砸死邻居,父母一审判赔78万,物业亦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朱东阳律师

2019年7月2日下午,被告王某某(2009年8月7日出生,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王某某跟随其母亲方某生活)放学后欲回到贵阳市南明区某小区位于8楼的舅舅家中,因家中无人进门未果。王某某步行至7楼,从楼道墙上消防柜中取出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推开7楼步梯间防火门,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靠外面,先后两次从窗台处推落两个灭火器下楼。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单元侧门地面受害人袁某某(该栋1楼住户兼经营便利店)晾晒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受害人当场倒地晕迷,头部出血,附近玩耍的两孩童亦受到惊吓。后受害人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此警醒父母要加强对子女的教育,避免再发生类似事故。同时,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其对占用通道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王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为此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二、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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