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为了应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有效性收到的挑战而作出放弃,且该放弃被采信,才导致禁止反悔规则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做自我放弃,则不宜仅因此即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