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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部队反恐维稳中使用无人机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发布日期:2020-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目前,由于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的法律规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恐战术的发展完善和无人机在反恐维稳实践中的深度应用。因此,必须加快构建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法规体系,使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于法有据。

  关键词: 使用无人机法律; 武警部队; 反恐维稳;

  近年来,我国面临的新恐怖主义威胁更加复杂多样,武警部队实施反恐维稳行动的难度更具挑战性,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力量、策略和手段亟须优化升级。无人机凭借投入维护费用低、运行效能稳定、自主可控性强、易融入联合作战体系等优势,在反恐维稳行动中广泛应用已是大势所趋。但由于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的法律规制不健全,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恐战术的发展完善和无人机在反恐维稳实践中的深度应用。因此,随着武警部队维权维稳任务的不断拓展,对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问题展开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无人机在武警部队反恐维稳中担负的职能任务

  无人机具有长航时、高航速、低成本、易操控等特点,在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中,可以担负巡逻监控、侦察取证、参与攻击、物资运送、通信中继等任务。

  (一)巡逻监控

  我国西部高寒山地边境地区,反恐维稳行动区域面积大、地形复杂,依靠地面封控力量巡逻时,不仅耗时耗力,且易出现盲区和缝隙。在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中,使用无人机搭载图传设备在战斗区域或外围,采取盘旋或悬停的方式,配合巡逻封控武警分队对地面情况进行实时监视,可以及时发现恐怖分子的活动。这样,通过无人机巡逻发现情况立即处置,既节省人力,又能填补地面封控力量巡逻时的盲区和缝隙。

  (二)侦察取证

  无人机侦察取证,包含侦察搜索与取证照相两种功能。侦察搜索,是无人机自发明以来应用最早、最成熟的功能,主要依靠装在无人机上的照相机、摄影机、微光夜视仪、红外扫描器和雷达等设备,实现侦察和搜索功能。取证照相,则是在侦察途中或战斗中对恐怖分子的活动实现证据固定的功能。当侦察区域较大、地形较为复杂,或者由于社会因素等方面限制不利于人力进行实地侦察时,无人机能够担负起代替人工进行侦察搜索的任务。


武警部队反恐维稳中使用无人机的法律问题与对策


  (三)参与攻击

  无人机参与攻击,包括直接攻击和引导攻击两个方面。武警部队在反恐维稳行动中,根据多旋翼无人机可悬停的特点,搭载强声、强光或抛投设备,悬停于恐怖分子藏匿地的上方,通过强光照射、喊话、发射爆震弹等方式,对其实施心理上的直接攻击;也可携带质量轻、后坐力小的航空枪炮,配合地面力量直接对恐怖分子实施火力打击;在侦察中发现恐怖分子后,无人机可采取悬停或者跟随移动的方式,将画面实时传输到地面控制站,地面控制站通过整理图像中恐怖分子所在的位置、运动方向、运动速度等信息,分析出最佳追击路线并向指挥员汇报,引导地面行动力量追击恐怖分子;当地面行动力量视线受阻时,利用标记的方法向指挥中心指示恐怖分子的位置。

  (四)物资运送

  目前,小型固定翼无人机具备载重约15千克、80千米航程物资运送、约15米范围内精准投放的功能。边境地区发生的反恐战斗行动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当封锁山洞、包围山谷但恐怖分子死守不出,武警部队短时间内不能攻下,弹药、物资消耗较快,后续支援力量又尚未到达时,可以运用无人机对一线战斗队员进行弹药、药品、食品等物资的运送和补充。

  (五)通信中继

  我国边境地区地形多样,其中山地地形会阻隔或吸收无线电、微波等信号,影响武警部队之间的通信联络。尤其是在西部山区,武警分队一旦进入,很容易与作战区域外的指挥所失去联络,导致战场内重要信息无法发出,指挥所不了解战场情况,无法作出决策。此时,可使多旋翼无人机携带信号中继设备在短时间内承担通信中继的功能,解决部队通信联络问题。

  二、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与以往的武器、警械相比,无人机参与反恐行动时具备攻击行为的非接触性、视听信息的局限性和攻击形态的特殊性。这造成了现有法律法规对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无法进行妥善规制。

  (一)欠缺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的法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第15条规定:“人民武装警察执行安全保卫任务使用警械和武器,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按此规定,无人机在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可被视为警械、武器,这种方式似乎解决了无人机在参与反恐维稳行动时的“有法可依”问题。但自2018年1月1日起,中央军委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要求,对武警部队的领导指挥体制进行了调整,武警部队的使命任务、体制编制、作战力量和政策制度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在此背景下,人民警察相关法律不足以为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行动提供法理支持。加之武警部队装备部成立时间较短,配套的装备工作条例、规范尚未建立健全,特别是在武警部队武器装备管理使用方面,尚未出台专门的法规细则规制无人机的配备、列装和使用,导致武警部队在配备使用无人机时存在不规范的现象。

  (二)武警部队反恐行动使用无人机的法律程序存在空白

  虽然,武警部队可将反恐维稳行动中无人机挂载的装备和实施攻击行动的无人机视为警械或武器加以规制,但是这种规制方式仍存在一定法律空白。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并未对武器的范围作出解释。而相关条例将武器的范围限定为“部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器械”。从条文的整体关系来看,其他威力和危险性类似或超过枪支、弹药的警用器械,也可能因其具有“致命性”而被认定为武器。由于我国法律规范及相关文件,对于使用枪支、弹药以外的武器应当遵守怎样的程序,并未作出规制,这就意味着,如果无人机挂载了枪支以外的武器,就会面临没有相关程序性规定加以制约的境地。随着新兴前沿科技的交叉融合发展,无人机可挂载的装备种类越来越丰富,一些不属于枪支、弹药但同样具备致命性的武器,也可能被应用于反恐维稳行动中。因此,如何将无人机在规范体系中妥善规制,是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

  (三)武警部队反恐行动使用无人机的配套法规亟待细化

  无人机在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中担负任务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无法作为武警部队一般装备,在现有规范体系中得到妥善规制。目前,武警部队先后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械装备物资技术勤务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通用武器、警用器材及工化装备技术勤务规定》等文件,均尚未对无人机使用范围、管理机构、人员管理、装备使用与维修、操作人员培训和指导管理等进行规范,也未对武警部队无人机的职能和用途作出规制,无人机的操作、使用等方面没有统一的标准;武警部队在使用无人机时,如何处理好与民用航空法律规范的关系,也没有成文的规范。此外,武警部队在使用无人机时,该遵循怎样的基本原则,因意外、违规操作、违反法定职责等原因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该以怎样的方式承担法律责任,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三、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规制构想

  当前,针对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遂行反恐维稳任务所存在的法律规制问题,应从确立基本原则、完善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管理法规等方面,对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行动进行法律规制。

  (一)明确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的指导原则

  无人机在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时,除应按照其携带的装备和实施的行为视作警械或武器,予以一般规制外,还应依据科学合理的指导原则,基于无人机参与反恐行动的特殊性,予以特别规制。

  一是合法合理原则。合法性原则,就是要求武警部队实施反恐行动使用无人机,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方式、程度、程序进行,一旦指挥人员违反法律、超越职权运用无人机实施反恐行动,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合理性原则,就是要求武警官兵在决定是否由无人机发起武力攻击时,应当准确判明反恐处置现场的情况,确保武力的使用被限制在必要的限度内,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

  二是充分示警原则。除法律法规明确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的情况外,武警部队无人机参与反恐进攻前的警告,原则上应当由地面人员完成,也可辅以文字、无人机空中喊话等形式进行。同时,无人机应当在可能的范围内进行显着标识,并在攻击前通过声响、闪光等方式展示其存在,以达到向处置对象充分示警的目的。

  三是地面引导原则。一方面,受限于特定观察视角,无人机在攻击时仍存在误判的可能,应由武警部队处置人员在现场对各种信息进行最后的整合判断,以确保无人机攻击行为的准确无误,避免武力的滥用、错用,甚至伤及无辜。另一方面,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本质上仍是一种执法行为。即使是反恐维稳行动中的处置对象,其生命安全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不得被恣意剥夺。在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中,由掌握现场情况更加充分的地面人员进行最后的攻击引导确认,可以在依法依规履行职务的基础上,审慎地作出攻击决定,最大限度地做到尊重和保障人权,维护法律尊严。

  (二)完善武警部队运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法律依据

  武警部队使用无人机进行反恐维稳,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使用警械、武器法”,通过法律来对武警部队使用警械和武器进行规制。

  一是对警械和武器的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对于警械的分类,可将其分为制伏性警械、驱逐性警械、约束性警械。对于武器,可按照其致命性的大小,将爆震弹、闪光弹、电击枪、麻醉武器、橡胶子弹等致命性较低的器械归为低致命性武器,将枪支、弹药、爆破器材等器械归为致命性武器。同时,考虑到无人机的特殊性,应在警械和武器范围的规定下,增加如下表述:“挂载警械、武器的无人驾驶设备,依其挂载的器械和即将执行的行动,分别视为警械或武器。”

  二是确立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行动的总体要求。在制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使用警械、武器法”中,应当补充以下几个条款:“智能无人驾驶设备参与反恐维稳行动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由地面人员现场引导确认,方可执行攻击行为”,“智能无人驾驶设备参与反恐行动攻击前,除紧急情况外,应当通过喊话、鸣声、闪光等方式向处置对象充分示警”,“智能无人驾驶设备参与反恐行动攻击时,必须由武警部队决定和控制攻击行为”,等等。

  三是简化使用无人机的实体要件。为利于武警部队在无人机作战的现场处置中灵活把握,可将使用无人作战武器的情形简化为:恐怖分子使其他人的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或者可能给国家、社会造成重大损失,不使用无人作战武器将难以制止;继续沿用应当停止使用无人作战武器的情形,即恐怖分子停止实施犯罪且服从命令时或恐怖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时;增加一个限度条件,即警械、武器的使用“应当以足够制止恐怖分子违法犯罪行为、保证武警部队人身安全的必要为限”。

  四是完善使用无人机的程序规定。在拟制上述新法中,可将“经警告无效”的表述,改为“经武警部队警告后,仍不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或拒不服从武警部队管控的”,以便武警部队理解把握;规范警告的具体形式,就口头警告设置规范的语言范式,且视情况使用多种语言进行警告;就无人机等无人驾驶设备进行专门规定,明确其参与反恐维稳攻击前,必须通过枪口指示、声、光等形式进行示警,以最大限度保障人权;设置统一的无人机使用体系,以具体社会危害性和紧急程度为参照,设置制伏性、驱逐性、低致命性、高致命性等不同致命性级别的无人机准用情形,以形成具有灵活性、体系完整的无人机使用规章。

  (三)制定武警部队运用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的管理法规

  在法规层面上,应由中央军委指导武警部队制定出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无人驾驶航空器使用管理办法”,全面规制武警部队无人机的使用与管理。具体而言,该“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范无人机的使用管理。在无人机使用管理方面,应当要求海警总队、机动总队和内卫总队建立规范化的无人机队伍,统一对无人机进行管理,明确无人机可以适用的场合、事项,禁止无人机从事与武警部队“六位一体”作战任务无关的事项,并设置必要的审批程序。在无人机操作人员管理方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系统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考核后,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方可操纵无人机。

  二是细化无人机的操作程序。为防止出现无人机滥用、误伤的情形,必须在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行动的程序上作出严格规定。首先,应严格准用程序。使用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行动,至少应报告至武警部队总队首长批准后,方可实施;情况紧急来不及请示汇报的,可以采用“一句话命令加补充指示”,一边做起飞准备一边汇报。其次,应明确警告程序。无人机参与反恐维稳攻击前,原则上应由地面处置人员进行示警。同时,无人机本身也应通过武器指向、闪光、声音警报等方式进行示警,以确保示警的充分性。再次,应规范攻击手段。无人机在依法参与反恐维稳攻击时,应当恪守必要的武力使用限度,选择合理的攻击强度和攻击手段,谨防攻击行为的扩大。又次,应保存完整证据。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攻击时,应当由无人机和控制终端搭载的音视频记录设备全程记录攻击的过程,并设置较长的保存期限,以便随时调取、核查。最后,应建立事后报告制度。使用无人机参与武警部队反恐维稳行动攻击后,应当由专人将本次无人机参与反恐行动的详细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上报备案。

  三是明确无人机实施反恐维稳行动的法律责任。在无人机管理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违法使用无人机的武警部队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并根据过错及损害大小,判定其可能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或刑事法律责任。对在反恐维稳行动中,违法使用无人机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无人机操作、指挥、引导人员,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等行政处分。对在反恐维稳行动中,使用无人机造成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及滥用职权罪的人员,必须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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