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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声——年会上歌曲的使用、改编涉及的法律问题浅析
发布日期:2019-01-31    作者:赵虎律师

年末,各大公司的年会正如火如荼的在举行。今年,新东方年会因其一首《释放自我》的唱歌节目脱颖而出爆红网络。这首歌,是新东方员工改编自展展与罗罗的《沙漠骆驼》。改编后的歌曲歌词大胆犀利,吐槽,diss老板,批评高管不作为、员工对领导溜须拍马、公司奖励分配不合理等大企业通病,而得到网友的大量转发和热评。这一热闻,引起了不少律师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的分析和解读。本期共同发声,IP虎知队的成员也将以此为基础,聊一聊年会上歌曲的使用、改编涉及到的法律问题。 、新东方的年会上有一首歌爆红,或者说因为这首歌让新东方年会爆红,这首歌就是改编自《沙漠骆驼》的《释放自我》。我也非常喜欢这首歌,听了好几遍,改编的好,唱的好,这个时候来的好。不过,欣赏完之后,有个法律问题开始浮现在脑海:在公司年会上演唱改编的歌曲,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吗?

针对这个意见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个方面,年会有大有小,对于几十个人的年会,的确没有必要分析这么多的事情,但是对于像新东方这个规模的公司,有特别的场地、酷炫的舞台、专业的导演,一场年会不亚于一场音乐会,则有分析的必要了。

第二个方面,法律对此真的有规定,而且这个规定的确是考虑到这种情况的。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也就是说,在年会上表演已经发表的歌曲,可以不用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也不用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是应该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这条规定,在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的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了。

关键是:改编并表演他人歌曲的行为,有问题吗?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有十七项子权利,其中一项叫做“改编权”,即改编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制度,并没有把改编权规定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内,相反的强调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个其他权利当然包括改编权在内了。

从以上的法律分析来看,年会上演唱他人歌曲是没有问题的,但是不能改编他人歌曲,改编他人歌曲的应该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那么,新东方年会上的这首《释放自我》真的侵犯了《沙漠骆驼》的改编权了吗?本文认为还不能这么简单的认定。

一首歌曲分为歌词和曲子,即并非只有一个作品,而是两个作品,一个是词作品,一个是曲作品。新东方年会的这首《释放自我》的曲子用的是《沙漠骆驼》,但是据笔者比对,歌词基本上都是自己写的,即歌词并非改编了《沙漠骆驼》的歌词,而是独立创作的。这样看来,《释放自我》属于使用《沙漠骆驼》曲子的行为,配上了自己编的歌词,可以认定为一种对曲子作品的合理使用行为,而非对歌曲的改编行为(没有改编歌词,而是直接没有使用原歌词),也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属于合理使用。

除了涉及改编权的问题,这首《释放自我》还涉及到信息网络传播等问题。如前所述,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法律规定的十七项权利,除改编权外,还享有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即使这首歌曲的歌词是新东方员工独立创作的,但《沙漠骆驼》的曲作者对这首歌曲的编曲还享有权利,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未经许可,不得将其作品在信息网络上进行传播。将《释放自我》的视频放在互联网上进行传播,是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的,属于侵权行为。如果是网友自发的传播,新东方是不用对这种行为负责的,但现在新东方的官微也在对这首歌曲进行传播,新东方就可能涉嫌侵权了。

新东方是我很喜欢的一家教育机构,喜欢新东方很大原因是被新东方创始人俞敏洪先生的创业经历、人格魅力所吸引。最近新东方年会上发生的员工改编网络神曲《沙漠骆驼》后,引起强烈共鸣,俞敏洪也表示要重赏这位敢于直言的员工,整治新东方内部的各种弊端,这种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弊端,勇于鼓励员工说真话的品格,让我再次被俞敏洪先生的精神所折服。

接下来单就新东方年会上,新东方员工使用《沙漠骆驼》这首歌所涉及的著作权问题谈一下我的观点。

第一、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首先,我们需要定义年会的性质。据百度百科显示,年会,就是每年围绕企业和组织为总结一年的运营情况、鼓励团队士气、展望美好未来而策划实施的一种集会形式。企业年会会伴随着企业员工表彰、企业历史回顾、企业未来展望等重要内容。由此可知年会具有很强的内部性,不像展览也不想演唱会等对外开放。

其次,由年会的性质我们也不难看出,在年会上员工演唱他人的歌曲,既不像他人收取门票费,也不会给予员工报酬(俞敏洪给该员工奖励与演唱该歌曲无关,更多的是奖励该员工的敢于直言)。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由此可知在年会上演唱别人的作品一般来说构成合理使用,并不侵犯歌曲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第二、合理使用包括改编权吗?

笔者合理使用限于著作财产权,包括改编权。主流观点认为,改编权是指在不改变作品基本内容、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情况下将作品改变成新的作品。比如由一种类型改编成另一种类型,如将小说改编成剧本。

员工在年会上演唱《沙漠骆驼》,但是改编歌词的事,笔者认为不涉及改编权。新东方年会上员工改变的歌词其实偏离了原作品《沙漠骆驼》基本表达。

第三、那么新东方员工到底侵权吗?

笔者认为,合理使用限于著作财产权,不包括著作人身权。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作者人身权。

那么新东方员工构成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吗?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的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新东方员工在年会上对《沙漠骆驼》的“改编”虽然已经实质性地改变了原作者要表达的思想、感情,但是其新表达的内容,笔者认为并没有导致原作者声誉受到损害,反而通过这一事件让这首歌得到了进一步的传播,因此笔者认为不构成对原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新东方《释放自我》最近非常火,要说这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当属有无对原歌曲《沙漠骆驼》侵权。那么在探讨侵权的时候,必须原歌曲具有相应的权利,才会存在侵权问题。原歌曲《沙漠骆驼》由于其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具备作品的一切特性,因此,著作权法第九条所规定的4项人身权、13项财产权其是完全享有的。在此种情形下,新东方对原歌曲的改编涉及到对哪几种权利的侵犯呢?按照正常的思维,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著作权法》存在一个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的问题。《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九项认为,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者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年会的性质是为了供特定单位的员工欣赏,并没有向社会大众进行传播,也没有向公众收取费用,因此,按照以上规定,在年会上进行相关作品的表演并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任何权利。但是,在进行使用的过程中必须指明著作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那么在整个过程中,年会中相关主体对原歌曲进行改编,是否会侵犯原作者的改编权呢?我个人认为,年会只是一小部分群体的活动,单位相关主体对原歌曲的改编也只是为了单位内部的自我欣赏,并没有扩散到社会上。同时,年会就如同我们个人在正常生活、工作中进行自我消遣。因此,这完全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不涉及到对改编权的侵犯。

一、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人是谁?
《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包括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摄影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法享有著作权。
一首歌曲通常是由词、曲两部分组成。词作者享有对歌词的著作权。曲作者享有对曲子的著作权。
二、演唱者对一首歌曲的权利属于什么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有四种,即: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歌手对一首歌曲享有的是表演者权。在实践当中,有时候一个歌曲的词作者、曲作者和演唱者是同一个人,有时候则不是同一个人。
三、对歌曲进行重新填词和改编可能会侵犯了哪些人的什么权利?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十七项权利,其中包括四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十二项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及应当有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对歌曲进行重新填词和改编,可能会侵犯到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如果对改编的歌曲进行演唱,可能会侵犯到原歌曲演唱者的表演者权。如果将改编作品在网络上传播,可能侵犯到信息网络传播权。
因此,我们想对一首歌曲进行改编,要经过歌曲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和授权。如果歌曲的著作权人是一个人,那么取得这一个人的同意即可,如果一首歌曲的著作权人不是一个人,那么就要取得所有著作权人的同意才行。
四、关于新东方员工改编《沙漠骆驼》为《释放自我》一事的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的,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也即,如果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表演他人歌曲,即使未经作者同意、未向作者支付报酬,可以属于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例外情形,不构成侵权。如果只是在年会上表演一首他人的歌曲,我认为可以划入“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但新东方员工在年会上表演《释放自我》,不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因为其是对《沙漠骆驼》进行改编而成的。不应属于“合理使用他人作品”的范畴。其次,虽然其初衷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但新东方俞敏洪在微博上公开表示,表演该节目的员工每人将得到12万元的奖金,即其通过表演获得了报酬。最后,这首歌曲目前在网络上很火,大家在网络上都可以搜到相关的视频,这就可能涉嫌侵犯到《沙漠骆驼》的权利人对这首歌曲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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