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伤赔偿
学生在实习期间受到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学生在毕业前的身份仍是学生,尚不符合劳动者的身份特征,与实习单位并未建立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在实习期间发生事故伤害,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的认定范围,不属于工伤,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过错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了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承担的两种人身损害赔偿替代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受到损害和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损害两种情形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两种责任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二款规定了学校承担的补充赔偿责任,即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时的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这也是适用的过错责任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