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天海幼儿园应当对蔡某此次受到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幼儿园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人身损害时,推定幼儿园存在过错,由其承担责任,但是幼儿园能够证明自身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情形,对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则不承担责任。在蔡某第一次受伤时,天海幼儿园无法证明其已经尽职尽责,因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某第二次受伤是在家中,主要原因是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责任,但蔡某第二次受伤骨折与第一次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因此幼儿园仍需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侵权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第七十六条 【教育机构责任中的过错和因果关系】第一款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推定教育机构有过错的,教育机构可以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违反教育、管理职责的过错。能够推翻该过错推定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三款 在通常情形下,学校如善尽教育、管理、保护职责即可避免损害的发生,可以认定违反教育、管理的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