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县法院成功调处一起涉疫合同纠纷案件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涉疫情合同纠纷案件,使深受疫情影响的沙县小吃店承包业主及时止损,出租方也能收到承包费用,及时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为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得到双方当事人一致好评。
2019年6月25日,王某与魏某签订了《小吃店面承包合同》,由王某承包魏某经营的位于湖北宜昌的某小吃店,每月承包费用15000元,并当场缴纳了30000元押金给魏某,规定承包期限从2019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6月25日止。合同签订后,王某均按时支付每月的承包费用,但因春节期间武汉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宜昌市通知所有小吃店必须停止营业,该小吃店从2020年1月20日开始停止营业,但王某已将承包费交至2020年2月20日止。
疫情期间,王某回到沙县,因宜昌市疫情防控工作仍在继续,王某承包的沙县小吃店依旧无法营业,于是王某多次要求魏某在疫情停业期间免承包费,但魏某要求王某缴纳承包费。因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王某于2020年4月17日将魏某起诉至沙县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并让魏某返还其2020年2月份的承包费15000元和押金30000元。
受理该案时,考虑到该案件是受疫情影响而产生的纠纷,王某承包的沙县小吃目前亦暂无恢复经营的可能,结合最高法出台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承办法官坚持尊重约定、和解优先和利益平衡,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引导双方当事人合理分担因疫情防控导致的不利后果,推动纠纷快速化解,最终达成双方同意自愿解除《小吃店面承包合同》的协议,魏某也同意返还王某押金9680元。原、被告双方当即握手言和,并对法院充分协调双方利益、高效化解纠纷,表示感谢。
摘自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