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昔日的追求对象断绝往来后,吴先生将女方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偿还恋爱期发生的“借款”近5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吴先生诉称,自2016年到2018年,他通过支付宝、微信方式向张女士转账30余万元;此外,还将其个人信用卡借给张女士使用,两年期间发生的消费共计10余万元。吴先生认为,上述款项均系借款,要求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
被告张女士辩称,二人之前是同事关系,吴先生一直追求张女士,二人关系比较亲密,自2016年到2018年期间,吴先生向张女士转款三百余次,其中不乏521、666这样的带有特殊含义的金额,吴先生诉称的所谓“借款”,实际上是以恋爱为目的的好意施惠行为,目的是通过金钱赠与获取芳心,性质上应属赠与。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张女士断绝了和吴先生的联系,所以吴先生才要求还款。
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未订立过任何书面协议和约定。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法官提示】:恋人之间发生的金钱流转或物质馈赠,往往是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证明其与受赠方之间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在缺乏借条、借款协议等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关系,即使分手也不应要求追回。审判中,法院将结合资金金额、频繁程度、双方感情状态及经济情况等因素,以普通人的日常生活标准,对当事人发生资金流转当时的心理状态作出判断、结合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进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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