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张勇平)近日,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杏林法庭审结了一起特殊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2018年6月,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同年9月份起,被告多次通过手机微信形式以看病、交房租、交话费、找工作、过节等各种理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均通过微信方式数额不定给原告转款2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等,共计转款9500元。2019年春节期间,双方发生争执分手,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9500元未果,同年3月原告诉至法院。杏林法庭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组织调解,被告认为两人系正常恋爱关系,原告自愿转款的行为,不应该算是借款,应属于恋爱期间正常的金钱赠与行为,故不同意向原告归还,因分歧较大,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本案遂依法开庭审理,庭审当日,被告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任何证据,本案缺席审理。
审理结束后,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虽然系恋爱关系,但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恋爱关系不能否定借贷关系,微信转账也不影响民间借贷的性质。被告通过微信方式数次从原告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有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意思表示,结合微信转账凭证可以相互印证双方之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同时,法院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认为部分转款不能认定为借款,其中2018年9月底有1600元的两笔转款原告仅提交了一张微信转账截屏,未提交被告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聊天记录,故该1600元无法证实系借款;另外原告主张2018年10月6日分别借给被告共400元,仅提交了被告领取红包的两张微信截屏,且两次红包均显示有:“女朋友收”,结合原、被告当时系恋爱关系这一实际,对该两笔红包转款亦不能作为借款认定。最终法院认定原、被告之间借款实际数额为7500元,并判决被告十日内向原告予以归还。
法官释法: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可以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恋爱期间通过微信方式多次发生转账行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聊天记录显示,在原告数次转账前,被告都曾向原告主动提出借款的要求,因此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且原告向被告实际支付了款项,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但其中部分转款,原告未提供被告要求借款的证据,同时考虑双方恋爱关系,对给付红包的行为法院未做借款认定,最终法院综合相关证据,并结合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中被告接到法院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不会影响本案继续审理判决。
在此,法官提醒,恋爱期间的男女双方应理性对待经济问题,在发生经济纠纷时,应注意保存相关证据,积极参加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