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罗女士的先生前段时间突然去世了,除了两人共同拥有一套产权房外,她先生名下还有一套使用权房,也就是不能自由买卖的“直管公房”。这套房子最早承租人是罗女士的公公,在公公2014年去世后,承租人便改为了罗女士的先生。该使用权房原来户口下只有她先生和他与前妻的儿子。2014年在更改承租人后,因为考虑到该房可能面临拆迁,罗女士的户口也迁了进来,但是直到现在该房并没有拆迁的迹象。罗女士在先生去世后便把户口迁出了这套使用权房,现如今该房户口下只有继子一人,继子成婚后早已搬离,而承租人还是罗女士的先生,没有及时予以变更。如今,这套房子由罗女士先生的亲戚居住,但并没有将户口迁入。如果今后这套房子可以买卖或拆迁了,罗女士能否以配偶的身份分到其中部分收益呢?
【律师说法】
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不是承租人的,所以承租人去世后,公有住房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但可由其继承人或继受人通过变更租赁关系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根据相关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如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由此可见,在罗女士先生去世后,自己的户口也迁出了,继子未实际居住,罗女士先生的亲戚在该处没有户口,故符合上述条件的共同居住人并不存在。因此该房屋新的承租人,应由罗女士先生生前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中确定,而今符合该条件的是罗女士及其继子,两人应协商一致后确定新的承租人。今后该房屋拆迁,应由新的承租人签订有关拆迁协议并领取拆迁款,其有权根据拆迁分配方案在房屋同住人中对拆迁款予以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