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承租人去世如何确定新的承租人
上海的公房承租人问题非常普遍。很多公房承租人去世后,确定承租人产生了很多问题。
先看法律如何规定的:
《上海房屋租赁条例》第四十一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
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以上是变更承租人的法律规定。实践中有多个共同居住人协商不一致情形,按照法律规定出租人可以指定承租人,但是实践中物业大多不指定,导致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