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 奖励假 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
冯某从2014年开始入职广州某公司,其于2019年5月开始休产假,在休产假期间,公司并没有按照冯某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是少发了,在冯某休完产假后,其与公司多次沟通,均未能取得应得的产假工资,而公司也一直未将生育津贴支付给冯某,鉴于此种情况,冯某向本律师求助。
处理结果: 本律师将相关法律规定明确告知冯某,冯某了解相关规定后,委托本律师代理其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最终,仲裁庭支持了冯某的主张,裁决公司支付其产假工资差额以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规定
《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