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案
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案
社会生活中,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里的劳动报酬通常指的是工资、不含高温津贴、年休假工资、福利),包括未及时发放劳动报酬、及时但未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和既未及时又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经常出现。导致用人单位未能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也有可能是用人单位故意为之等主观原因。无论是用人单位客观不能发放的原因还是主观上故意为之的原因,不可否认的是劳动者的权益已经处于被侵犯的状态,那么当劳动者面临这种侵权行为存在时怎么做才能最大程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则是一个避不开,也是劳动者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当劳动者面对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其劳动报酬时,到底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结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不难发现,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那就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不满六个月支付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满六个月不满一年视为工作一年,也是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来计算。
下面本律师就分享一个自己亲自处理的关于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案件。
案件基本情况
曹某某于2006年6月13日入职深圳市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服饰公司”),担任主管一职。入职后,“某某服饰公司”一直都能按照约定支付申请人工资,但是从2014年2月份开始再也没有向曹某某支付过工资,曹某某迫于无奈,于2014年4月1日以邮政快递方式向“某某服饰公司”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某某服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要求“某某服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及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请求
1、要求“某某服饰公司”支付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8612.9元;
2、要求“某某服饰公司”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499.53元;
3、要求“某某服饰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元。
公司方的答辩意见
1、“某某服饰公司”没有支付曹某某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公司不是不予发放,而是暂缓发放。金额为7894.82元(2月份为5112.9元、3月份为2718.92元);
2、“某某服饰公司”未收到曹某某所谓的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因此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律师费不应该由被申请人支付。
裁决结果
本案仲裁阶段是在在深圳市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南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查明“某某服饰公司”确实存在拖欠曹某某工资这个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如下裁决:
1、“某某服饰公司”支付曹某某2014年2月1日—2014年4月1日期间的工资8183.80元;
2、“某某服饰公司”支付曹某某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4499.53元;
3、“某某服饰公司”支付曹某某律师代理费4950元。
该案经过“一裁两审一强制执行”(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耗时近一年,最终的结果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一审的判决结果与仲裁的裁决结果相同),并且判决的款项也于2015年2月份实际执行到位。
本案是典型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案例。这个案例看起来不是很复杂,但是在处理因用人单位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件之时还是有很多值得注意的地方。
一、用人单位拖欠劳动报酬多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因故不能再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支付工资的,可以延长五日;因生产经营困难,需延长五日以上的,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但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根据上述规定,严格意义上讲,当用人单位超过了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尚未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就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本律师认为在用人单位刚刚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五天内就提出被迫解除不太稳妥,因为如果到时候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生产经营困难并伪造了一些证据予以证明,这样的话劳动者就可能陷于被动,经济补偿金就不一定能拿到;当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的时间长达五天以上的话,并且没有征得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员工本人的书面同意,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没什么问题;当然,如果用人单位超过约定的工资支付日长达15天以上的话,无论用人单位是基于何种原因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都没有任何问题了。
二、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对于这个问题,实践中是存在争议的,有人认为需要,有人认为不需要,之所以会出现大家观点不统一的情形,原因是《劳动合同法》在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时并没有明确规定劳动者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对于这个问题,本律师认为劳动者提前通知,且以书面形式通知为最好的选择,原因如下:
1、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质还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是在行使自己的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只有告知对方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从权利性质角度讲,本律师认为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在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上述六中情形之一,劳动者可以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时,并没有指明是否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相反,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在该条的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样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着重强调了“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第一款没有这样的表述,为什么?我认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立法者在立法之时的原意是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需要事先通知用人单位的,而当用人单位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是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这样才更符合语言和法律条文之间逻辑关系。因此,通过法律条文的对比来看,我认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是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
3、从举证的角度而言,本律师认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宜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实践中,常会发生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出现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并不事先向用人单位告知自己的离职理由就离职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当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被迫解除好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之时,常会陷于“口水仗”之中,劳动者主张自己是因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而被迫离职,因此用人单位需要向其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而用人单位会主张劳动者系擅自离职,不需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当双方各执一词,而谁又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形下,可能不同的裁决人员所作出的裁决就是不同的,认同即使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需要提前通知用单位的观点的裁决人员可能会认为劳动者系自行离职,从而裁决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相反,认同只要用人单位确实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的情形,劳动者提出被迫离职不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观点的裁决人员则会认为劳动者系被迫离职,从而裁决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三、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有延期发放工资的情况,但在劳动者离职前已经发放,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辞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25%的经济补偿金及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本律师认为该条规定,既是在提醒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时,劳动者应当及时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一旦用人单位及时纠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发放了拖欠的工资),那么劳动者就丧失了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权利,也与本律师之前提出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时间,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不谋而合,因为当发生此类纠纷时,需要确定劳动者的离职时间与工资发放的时间先后关系,劳动者的离职时间不应以其实际停止工作之日为准,而应以用人单位收到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为准。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中的劳动报酬指的是工作期间的工资(基本工资、提成、绩效等),不包括年休假工资和高温津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者高温津贴,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不予支持。从该条的规定,不难看出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年休假工资或者高温津贴不是劳动者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理由。
3、当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时,劳动者切不可出于对于公司违法行为的不满向公司递交离职原因为个人原因的离职申请,因为一旦这样做了,其再以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迫使其离职为由,就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了,这一点是有明文规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8条的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际存在前款行为(如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但劳动者系以”待遇低、压力大;家中有事;身体不适“等原因为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前款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