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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20-06-01    作者:赵双剑律师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
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的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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