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仓储合同中如何认定仓单的法律性质?
发布日期:2011-05-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仓单在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及保管人的签署后可转让于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保管人请求给付仓储物。可以说,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

实际上,作为有价证券的仓单,本身又具有一些其他的性质:

(1)仓单要记载一定的事项,是一种要式证券;

(2)仓单属于文义证券,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仓单记载的事项决定;

(3)仓单是自付证券,由保管人自己签发、自己给付;

(4)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或处分证券,经保管人签字或盖章,仓单转移就同时发生仓储物的转移;

(5)仓单是不要因证券,与提单一样,具有流通性,在已背书时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就可转让。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