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公告第3844起】限期拆除决定书未依法送达,被法院认定不发生法律效力!
<京平胜诉公告第3844起>
【原告】常先生等人
【代理律师】北京XX律师事务所 顾XX律师、董X律师、姜X律师
【被告】河南省某镇人民政府
案情简介
常先生等人在河南省某镇某社区拥有合法房屋,2018年10月份开始,某市人民政府对常先生等人的房屋所在区域组织征收。由于拆迁补偿不合理,常先生等人均未与征收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常先生等人找到北京XX律师事务所,委托顾XX律师、董X律师、姜X律师组成的律师团代理其维权事宜。
律师介入后,分析了案件的详细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维权策略。不料,2018年12月18日,常先生等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随即律师指导当事人起诉某市人民政府强拆违法。诉讼过程中,律师从某市人民政府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中得知,某镇政府曾于2018年12月12日针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律师发现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违法,遂指导常先生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
庭审过程中,某镇政府辩称其对常先生等人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的行为正当,符合当地政策,并下发给当事人,只是没有留存送达证据。
律师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该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律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胜诉
最终,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裁定如下: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处罚决定书》因未向原告常先生等人送达而未对其发生法律效力,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