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仅认定《限期拆除决定书》违法,二审予以撤销
<京平胜诉公告第3810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女士
【代理律师】北京**律师事务所 李*律师、董*律师、姜*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邢台市某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某城管局”)
案情简介
杨女士在邢台市某区拥有一处房屋,该房屋于1994年建造。在杨女士居住期间,该房屋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因补偿太低,杨女士没有签署安置补偿协议。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杨女士来到了北京**律师事务所,委托李*、董*、姜*三位专业的律师来承办该案件。
2019年3月29日,某城管局对杨女士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要求杨女士在2019年3月30日前自行拆除该房屋,逾期不履行该决定的,将进行强制拆除。
随后,律师指导杨女士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但一审法院仅仅是判决某城管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并没有达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遂指导杨女士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某城管局认为其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也提起了上诉。
胜诉
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律师的观点,驳回了某城管局的上诉请求,作出判决如下:1、 撤销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2、 撤销某城管局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