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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宅基地房屋价值评估报告能重新鉴定吗?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一般不能。对评估报告不服可以提异议,法院可以要求评估人作出解释或补充。当事人收到补充后仍不满的,可以交费由评估人出庭接受询问。但除非有证据证明评估人没有资格或评估程序违法,是不能申请重新评估的,法院仍会按评估报告判决。
       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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