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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没开车的他为何成为危险驾驶罪共犯,法院判了!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杨谦律师

近年来,
国家严厉打击酒驾、醉驾行为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逐渐成为社会共识
然而,没开车的他
却因构成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摘要

近日,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12月21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苏某在明知道周某(已判刑)饮酒且应当知道其无驾驶证的情况下,将其实际所有的湘CBExxx号小型轿车交由周某驾驶,并乘坐于该车副驾驶位置。同日21时20分许,周某驾驶湘CBExxx号车搭乘被告人苏某沿朝阳路由南往北行驶,途经湘乡市朝阳路与起凤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前方沿人行横道由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贺某某相撞,造成贺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23.09mg/100ml。2020年2月3日,被告人苏某主动向湘乡市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作为机动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明知周某醉酒仍纵容周某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苏某已赔偿被害人贺某某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苏某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不仅是自己不开,也不能给饮酒的人开。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情形都有可能成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01
“帮助型”共犯
Law
即明知他人醉酒(实践中对“明知他人醉酒”的标准,不需要实际准确知道他人是否达到了醉酒标准,只要知道他人饮酒过,可能会达到醉酒标准即可),仍然向其提供车辆的。

02
“教唆型”共犯
Law
即明知驾驶员醉酒,仍然教唆或指使驾驶员驾车的。

03
“合驾型”共犯
Law
即俩人或多人均醉酒,共同分段驾驶的。

04
“不作为”共犯
Law
即对驾驶员危险驾驶负有监管等作为义务但不作为的。

05
“指令、强制”作业共犯
Law
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等指令、强制驾驶员危险驾驶的。

06
“雇佣型”共犯
Law
即雇佣无相应资质的驾驶员实施危险驾驶行为的。

07
“追逐竞驾型“共犯
Law
即组织、参与实施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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