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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行政诉讼中关于上诉和答辩的期限的规定
发布日期:2020-05-2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的规定: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不服我国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答辩状。对于居住在国内的当事人,规定的上诉期只有15日,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国内被上诉人的答辩期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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