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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关于“新证据”的规定
发布日期:2011-05-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具体情形  

提交时间  

行诉   (1)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3)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开庭审理时提出   民诉   一审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证据   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二审   (1)一审庭审结后新发现的证据;(2)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1)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2)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再审   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在申请再审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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