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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拒绝分割补偿,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发布日期:2020-05-25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一诉称:2012年左右,原告将某某村一处房产转让给王某,但是没有支付转让款。在原告曹某一不知情下,王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给被告谢某三。2017年初,该房产拆迁。原、被告和王某于2017年9月23日达成多方协议,约定涉案房产拆迁款由三方平均享有。但多方协议签订后,被告擅自领取拆迁款,没有告知原告,致使原告权利受到侵害。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被告谢某三支付原告拆迁款150000元,被告林某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被告辩称 
        被告林某二辩称:原告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诉称被告擅自领取拆迁款,但被告没有领取拆迁款,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多方协议中明确约定拆迁款到账,才能平均享有,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拆迁款是否到账,故原告起诉无法成立。

二.法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23日,原告曹某一与被告谢某三、林某二、王某签订多方协议,约定被告谢某三购买原告曹某一某某村一处房产,被告谢某三承诺拆迁款由原告曹某一、谢某三、王某平等分割。被告林某二担保此拆迁款分割事宜,如被告谢某三拆迁款到账,被告谢某三不分给原告曹某一、王某产生纠纷,由被告林某二全部负责,因林某二有钱在王某处,如有差错,王某有权从中扣除。现原告曹某一主张被告谢某三领取拆迁款未给付,因而成诉。 
        原告曹某一为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原、被告签订的多方协议、被告谢某三于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费领款单,证明被告谢某三于2015年12月8日领取拆迁款327671元,并主张分割。被告林某二认可多方协议的真实性,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林某二对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费领款单关联性不予认可,质证认为被告谢某三有多处房产拆迁,无法证明是涉案房产。本院认证认为,原告曹某一在诉状中主张2017年初诉争房屋拆迁,多方协议签订后,被告谢某三领取拆迁款。庭审中原告曹某一亦陈述被告谢某三签订多方协议后领取拆迁款,故2015年拆迁补偿协议及领款单中涉及的拆迁房屋并非原、被告于2017年多方协议中指向的房屋,故本院对该两份证据与多方协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曹某一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曹某一主张被告谢某三承诺拆迁款三人平分,故原告曹某一应对被告谢某三领取诉争房屋拆迁款进行举证。庭审中原告曹某一提供被告谢某三2015年12月8日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及房屋征收补偿费领款单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被告谢某三2015年领取的拆迁款系本案诉争拆迁款。 
        另外,原告曹某一对于多方协议中房产的买卖协议、具体位置、拆迁协议、拆迁款是否领取均未举证证明,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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