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管理人的任命
发布日期:2020-05-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管理人的任命
破产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对于实现债务人财产的及时保全是十分必要的。在企业破产法(试行)中,清算组的任命是在破产宣告之后。实践中,从案件受理到破产宣告,往往需要经过一定的审理期间。在此期间,由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和事务仍然掌握在企业原领导班子的手中,他们有充分的机会转移、私分或者浪费企业财产,以及隐匿、销毁或篡改企业账目以掩盖罪行。本条规定的“同时指定”,正是在吸取这一教训之后,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和保障破产程序的公正有效而采取的有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