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之后,父母在协议中约定,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协助履行探望权,另一方则不支付抚养费。这样的约定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
2009年7月,李某与王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儿子由王某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双方就儿子的探望问题达成一致,并对探望次数、时间、地点等细节进行了约定。然而,此后两人都没有按照调解书的约定严格履行各自义务,双方多次发生争执,李某还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某配合其行使探望权。2013年4月,李某与王某再次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王某每周二下午4点带儿子到法院给李某探视,至法院探视两次后,双方可自行协商探视时间问题,李某按月给付抚养费,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望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但此后双方就探视问题仍未协商一致,李某以对方违约为由起诉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9600元。
法院判决:约定违法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王某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签订的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由于支付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故李某、王某在协议约定如王某不履行协助探视义务,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扣除每月600元抚养费)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无效。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李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对于李某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探望协议约定违约金,协议是否有效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此可知,抚养费支付作为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因探视权受阻而拒付,抚养费的给付与探视权的行使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支付抚养费并非是行使探望权的前置条件,在本案中,王某与李某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王某,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李某有协助的义务。王某未按约定履行协助义务,李某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李某、王某均不应将有无支付抚养费视为能否探望孩子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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