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一方为表达爱意和结婚的诚意,将其房产赠与对方,之后产生矛盾,时常争吵,没有进行结婚登记,最后分手,赠与方要求对方返还房产,该房产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婚前进行房产赠与
杜某是某商城业务咨询员,因为工作关系,认识了比自己大七岁的客户张某。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随着感情的升温,2008年4月两人正式开始了同居生活。张某为了表达对杜某的爱意和结婚的诚意,20008年8月在杜某单位附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屋产权登记在杜某名下。2008年10月,杜某怀孕,张某非常高兴,准备和杜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杜某不愿意结婚,认为自己才刚刚步入社会,本来自己还是个孩子,没玩够呢,怎么能做孩子的妈妈。就擅自到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事后张某知道杜某堕胎,勃然大怒。这个事情成为两人之间的一个阴影,时常为此争吵。2009年5月,张某向杜某提出分手,同时要求杜某自愿送给我的,凭什么要我还给你。张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后应返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诉争房产的档案登记资料、产权证等证据材料的记载内容可以判断房屋的权属登记人确为杜某。但根据张某提供的银行转账凭条和双方达到与杜某结婚的目的,而出资购买赠与杜某的,因此,房屋虽然登记在杜某名下,但应当视为双方默认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即赠与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若所有;若双方没有结婚,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恢复至初始状态。因此,在双方为登记的前提下,此房屋的赠与目的落空,故判决如下:判决被告杜某名下房屋归原告张某所有,被告应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婚前进行的房产赠与,分手后如何确定归属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赠与杜某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附条件赠与行为。根据本案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得知张某为了表达自己对杜某结婚的诚意,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杜某名下。因此,可以认定张某的这种赠与并不是单纯的以无偿转让财产为目的的,而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目的是与杜某结婚,且这样的赠与目的是双方彼此默认的,应当视为杜某同意接受赠与行为所附的条件,并受该条件的约束,而不能将赠与物与所附的条件割裂开来,只接受赠与物,而不接受赠与所附的条件。两人最终结婚的目的没有达到,因而房屋赠与行为也就丧失了法律效力。故两人分手后,杜某自然应当将房屋返还给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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