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取得所有权证房屋,离婚时能否分割
黄某与魏某系夫妻,后由于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财产分割方案一直未达成一致,无奈提起诉讼。财产分割所涉诉争房屋系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房屋所有权证尚未发放,该房屋系以黄某名义购买,房屋所有权证申请载明的权利人也为黄某,且该房屋一直为黄某居住使用,现请求依法对诉争房屋进行分割。
合议庭意见: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法院审理后,在法官的调解下,黄某与魏某庭前达成调解协议:由黄某继续居住诉争房屋,房屋使用权归黄某所有。
律师说法: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可见,离婚时双方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本案中,诉争房屋所有权证尚未下发,因此黄某与魏某尚未对此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符合二十一条规定情形,因此法院未直接对房屋所有权归属进行划分,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解由黄某继续居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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