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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拟定代书 遗嘱?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赵双剑律师

被继承人在立遗嘱的时候大多是可以自己立的,但是,也不排除让别人帮忙代书遗嘱的。代书遗嘱比一般的遗嘱要求严格,需要按照法律的要求代书,有一点不符合就是无效的。那,何为有效的代书遗嘱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代书遗属
        立遗嘱人是原告的哥哥,被告是立遗嘱人的女儿。立遗嘱人于2010年11月16日调解离婚,调解书确认涉诉房产归被立遗嘱人所有。在立遗嘱人生病时,被告未有尽到照顾义务。原告主动承担了立遗嘱人的医疗费和生活起居。2012年7月10日,立遗嘱人由郑某代书一份遗嘱,遗嘱内容是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律师对该遗嘱作出见证。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确认遗嘱有效,并确认涉诉房屋归原告所有。 
        法院判决: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立遗嘱人是兄妹,被告是立遗嘱人的女儿。立遗嘱人在代书人郑某代书,律师见证的情形下立下书面遗嘱,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遗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涉诉房屋由原告继承。 
        律师说法:何为有效的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是指非由立遗嘱人自行书写的遗嘱,而是由代书人根据立遗嘱人的的意思表示代为书写的遗嘱。由于其非自书性,在实践中产生的争议就比较多,在对其效力的认定上也存在一些争议。 
        遗嘱是遗嘱人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项所作的处理,应当由遗嘱人自己完成。但是,遗嘱人不识字或因生病等不能书写,或者不愿意自己书写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遗嘱。《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的效力及认定 
        1.法律上要求见证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须与继承遗产及遗产继承人均无利害关系,笔者认为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至少有两个见证人须全程见证遗嘱书立过程。 
        2.从法律上讲代书人属见证人之一,其实体上的要求当然应符合见证人的条件。不符合见证人条件的代书人书立的代书遗嘱应属无效。实践中,受条件的限制,有的代书人往往在现场作代书笔录,笔录上由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然后离开现场去打字,回来再分别找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签字,这样就存在一些问题。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代书遗嘱全过程要形成于见证人,代书人,立遗嘱人三者均在场的情况。代书笔录虽然形成于现场,但就本质而言,将来发生法律效力的不是笔录,而是打字形成的书面代书遗嘱,在这一过程中,如有一环节存在三者不同时在场的情况且笔录内容与代书遗嘱内容有不同之处,都会使该代书遗嘱存在瑕疵,严重的会导致代书遗嘱无效。 
        3.日期是任何一种遗嘱都须具备的要件,没有日期的代书遗嘱因不符合法律之规定,当属无效。另外日期是确定遗嘱效力的重要因素,尤其对某一遗产存在多份代书遗嘱的情况,日期就是确定效力的直接依据,日期最后的代书遗嘱才是有效力的遗嘱。 
        4.代书遗嘱必须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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