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死亡,公证遗嘱发生效力
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依法登记结婚,第一被告张某甲、第二被告张某乙的父亲张某、第三被告张某丙系张秀林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于1973年1月2日生第四被告张某丁。第二被告之父张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病故。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多年置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两处,2004年4月29日,张某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在上述两处房产中的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并依法办理了遗嘱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合法夫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合乎法律规定,为了原告晚年生活的便利,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张某的遗产份额。
法院判决:原告梁某对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房屋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
原告梁某与被继承人张某依法登记结婚,第一被告张某甲、第二被告张某乙的父亲张某、第三被告张某丙系张秀林与前妻所生的子女,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于1973年1月2日生第四被告张某丁。第二被告之父张某某于2010年4月9日去世。被继承人张某于2014年12月1日病故。原告与被继承人婚后多年置有夫妻共同财产房产两处,2004年4月29日,张某立下书面遗嘱,将自己在上述两处房产中的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并依法办理了遗嘱公证。原告认为,原告与被继承人系合法夫妻,被继承人公证遗嘱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其份额交由原告一人继承合乎法律规定,为了原告晚年生活的便利,原告要求依法分割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梁某对被继承人张某名下房屋所有的二分之一产权享有继承权。
律师说法:留有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效力如何?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办理遗嘱公证需要立遗嘱人亲自到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理。如果遗嘱人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公证机关办理遗嘱公证时,可要求公证机关派公证员前往遗嘱人所在地办理。值得注意的是,立遗嘱人如果要变更或撤销原公证遗嘱,也必须由原公证机关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意见》第42条规定,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