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继承人留有公证遗嘱
原告母亲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有两处房产,我父亲已去世19年,母亲高某某于2013年2月15日去世。我母亲去世前立下公证遗嘱,将位于临街的92.56平方米砖木结构房屋属于她的部分由我继承,另一处房产早已给了被告。遗嘱生效后被告占有房屋,试图全部据为己有。故诉至法院,1、依法分割我母亲高某某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建设大街幸福路92.56平方米房屋遗产。
法院判决:一、该房屋归原告郭小某所有;二、原告郭小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某某、被告郭二某屋折价款每人15000元。
经审理查明,该房屋的产权登记为郭某,系原、被告父母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去世后该房屋的一半属于高某某,余下的一半则由配偶高某某及其七名子女等额继承,长子郭大某于2014年1月28日去世,其份额应由原告林某某及三个女儿转继承。高某某去世后,因其生前立有公证遗嘱,自愿将其在该房屋中所有的部分及继承的部分由原告郭小某继承。被告郭二某认为其母亲高某某立公证遗嘱时已神志不清,受原告郭小某指使,并非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的答辩意见,因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纳。遗嘱经过公证处公证,内容合法有效。此外,郭某、高某某的其他四名子女同意将各自的继承份额转让给原告郭小某,郭大某、林某某的三个女儿同意将各自的转继承份额转让给其母亲原告林某某。因此原告郭小某对该房屋享有十六分之十四的产权,原告林某某享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被告郭二某享有十六分之一的产权。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且原告郭小某对该房屋享有大部分的产权,因此,该房屋归原告郭小某所有为宜,原告郭小某则以鉴定价格240000元,按原告林某某、被告郭二某所享有的比例一次性向其二人补偿。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该房屋归原告郭小某所有;二、原告郭小某一次性给付原告林某某、被告郭二某屋折价款每人15000元。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继承人如何证明遗嘱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的有效要件为以下几方面:
一、遗嘱人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
二、遗嘱人所立的遗嘱必须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二、三、四款规定:“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三、遗嘱人对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有处分权的
四、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内容不合法的遗嘱主要有三个情况:1、遗嘱取消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2、遗嘱没有为胎儿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3、遗嘱内容违反其他法律。
五、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
即可采用公证、自书、代书、录音、口头等形式。
最后,应当注意的是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公证遗嘱符合公证遗嘱的有效要件就是有效的公证遗嘱,继承人就可以根据该公证遗嘱继承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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