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经清算就注销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吗?
律师解答: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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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冼某的责任问题。《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五)清理债权、债务;……”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冼某作为欧某公司新股东及清算组负责人,未依法通知债权人有关公司清算、注销事宜即将公司注销,损害了沣某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述规定,沣某公司要求冼某承担本案的货款的支付责任理据成立,对此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