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法律条文来看,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是不超过按年利率24%的标准,但是如果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计算的利息无效,借款人可以要求出借人返还或抵扣本金或其它利息。
这个法律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该如何处理,虽然未明确规定,但可以从里面的内容推论出来,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在此范围的,明显属于自然债务了,即借款人已付的利息不能要求返还,未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
实务案例分享:借贷双方约定借款日利率为1.2‰(千分之一点二),折算为年利率为43.2%,对此法院判决借款人未支付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对于借款人已支付的利息,则按年利率36%计算,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则用于冲抵本金或所欠其它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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