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所有的“外嫁女”:你们关心的征地补偿款在这里了!
俗话说“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女儿嫁出去了就和娘家的关系远了。现代社会越来越开放,女儿们有的嫁到外村,有的嫁到城里,有的自己将户口迁出本村,有的因为婚姻原因又将户口迁回村里。
与此同时,农村拆迁步伐加快,当这些“外嫁女”们遇到土地征收时,都会问这样一个问题:我还能享有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吗?
嫁出村了,就不能享受征收补偿了吗?
面对这样的问题,有的村委会直截了当地告诉“外嫁女”们:你的户口都不在村里了,当然就不能享受土地征收补偿权益了!
这样的答案是正确的吗?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们生活中讲到的“外嫁女”,各种各样原因情形非常复杂,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外嫁女”这样一个概念,征地补偿也是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权的补偿,其中,户口并非唯一的认定标准。
法律明确保护“外嫁女”土地承包权
为保护“外嫁女”相关土地承包权益,《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由于在实际的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下土地承包权跟户口密切相关,导致很多“外嫁女”以为,在哪个村有户口就在哪个村享有土地承包权。一旦户口迁出,原来居住地的土地权利也就没有了。
实际上,土地承包权是实体权利,妇女有没有土地承包权,要看她在生活所在地或原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有没有实际的土地承包利益。可以看出,以上法律的规定在于保证出嫁妇女、离婚或丧偶的妇女都能拥有一份承包地。
外嫁女要获征地补偿,还需具体分析
下面我们结合京平律所接触到的不同情形“外嫁女”的案例,并查阅大量法院判例,总结涉及“外嫁女”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法院在裁判时会予以考虑的因素:
一是“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然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
三是“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
四是“外嫁女”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意见;
五是“外嫁女”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应履行的村民义务;
六是“外嫁女”是否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享受了村民待遇。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外嫁女”的安置补偿问题,不单纯以婚姻或者户籍情况作为是否给予安置补偿的条件,而是会考虑多种因素,来保障妇女的基本居住权益。
现在农村的土地越来越有价值,土地征收步伐也很快,当“外嫁女”要求自己的补偿权益时,就被部分村委会拦截在外,京平律师就接到很多这方面的咨询。在此,京平律师结合多年专业经验,提示“外嫁女”们,到底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需要结合自己实际土地承包权的情况和当地的政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是由某个征收人或者当地的村委会说了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