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法定条件的外嫁女及其子女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
不少农村户口的女性出嫁后,如嫁到其他村子、嫁到城镇里,由于种种原因,这些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走,仍留在原籍。
这时,村里如果被征地,要分征地补偿款的话,这些外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往往会造成纠纷。
我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一般情况下,外嫁女只要没有将户籍迁出,没有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村)的成员资格并重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新获土地),没有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成了非农户口),就有权分得户籍所在地的征地补偿款。而且,外嫁女子女户口在其名下的,被视为村子的一员,同样可以获得补偿。
当然,外嫁女是否能分得征地款,与各省市的具体规定、当地的征地政策都密切相关。如果因征地补偿款与他人发生纠纷,可以详细了解相关征地政策,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法律快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