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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产产权人是谁,是否拆迁补偿归谁?
发布日期:2020-05-1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张某一诉称:张某一与李某四是夫妻关系,育有两女,分别为大女儿李某三、小女儿李某二。李某三与李某五是夫妻关系。李某四于2012年7月7日去世。张某一夫妇有坐落于章丘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夫妻共同房产一处,因某某村拆迁,李某三夫妇在没有征得张某一同意的情况下,私自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意欲私吞补偿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房产拆迁补偿款595007.99元;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三辩称:李某三是张某一、李某四之养女,李某三与李某五是夫妻,李某五是上门女婿,1986年1月9日因李某三与李某五即将结婚,作为上门女婿的交换条件,在李某六、孙某九、李某七、李某八等人见证下,经张某一同意,李某四立字据将房产赠与李某五所有。李某三夫妇分别于1995年、2004年新建房屋并陆续添加了相关附属物,变更了章房产权证上记载的房屋结构、面积,直到2018年拆迁时该房产一直由李某三夫妇占有、使用,拆迁时原告曾阻挠房产测量及签订补偿协议,经某某村委调解,原告与李某三夫妇达成一致,涉案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归李某三夫妇,李某四在某某村的另一处房产拆迁补偿利益归原告,且原告、李某三夫妇在村委及拆迁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分别签订了拆迁协议书。

二.法院查明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1986年1月9日李某四所立字据的效力。结合证明人李某八、孙某九、李某七出庭作证之证人证言以及代写人李某六之书面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所交字据的真实性及李某八、孙某九、李某七、李某六关于字据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2、关于XX1号房产是否由李某五夫妇翻建。被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村委会出具的证明,结合李之达、孙某九、李某七出庭作证之证言证言,能够相互印证,对村委证明中关于房屋建造情况的陈述以及李之达、孙某九、李某七关于房屋建造情况的证人证言,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一与李某四系夫妻,育有两女,分别为长女李某三,次女李某二,李某四于2012年7月7日去世。李某四在某某村有房产两处。1986年1月9日李某四在证明人李某八、孙某九、李之强、李某七、李某六的见证下,立下字据一份,载明“李某四情愿将大房产一处归于李某五永远为业。本人在世房产权归本人”。李某五与李某三婚后直至房产拆迁前,一直在XX1号房产内居住,并于1995年对该房产进行了翻建。就XX1号房产,2018年4月28日某某街道办事处旧城改造指挥部分别与李某五、李某三签订A和B《补偿协议书》。关于A和B《补偿协议书》所列补偿费的发放,经本院向拆迁指挥部了解,现仅发放签协议奖励费、动迁费、周转房租费,其他补偿费用及拆迁奖励等剩余费用尚未发放。另查明,李某五与李某三于2017年11月10日离婚,2019年2月12日复婚。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一、李某二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李某四在1986年1月9日立下字据,由其他本家兄弟以及邻居在场证明,其妻张某一在场亦没有提出异议,该字据发生法律效力。字据生效后,李某五夫妇一直在XX1号房产居住,并在李某四在世时对该房产进行了翻建,李某四、张某一对李某五夫妇翻建事宜亦知情并无异议,因此,原XX1号房产地上建筑物的物权因李某五翻建的行为发生了消灭,翻建后地上建筑物的产生的新的物权归李某五夫妇。原告虽主张房屋翻建时李某四尚在世,是由李某四出资翻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采信,不予采信。 
        根据当地拆迁政策和已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以拆除的房屋面积计算房屋补偿,附属物亦系经过实测,周转房租费是拆迁方因拆迁被安置人房产,给被安置人自行解决周转期间租房的房租费用,应当由被拆迁房产现居住人享有,另外,拆迁奖励、系补偿给被安置人的款项。因此,XX1号房产拆迁后形成的A和B《补偿协议书》现已发放的签协议奖励费、动迁费、周转房租费分别由于李某五、李某三享有。原告要求分割的其他补偿费用,现尚未发放,且是对地上建筑物的补偿,原告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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