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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以后可不是发个通知就可以了,需要看是否有解除权的
发布日期:2020-05-14    作者:崔新江律师

是因为在加油站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出租方为规避国家有关税收管理法规的规定,为了少缴纳税费,没有按照交易的实际情况开具固定资产租赁发票,而是开具普通的租赁发票,导致该租赁发票不能按照相关税法管理规定做财务处理。

        为避免租赁费发票是否符合国家税收规定产生争议,才在合同中进行“先开具发票,后付款”的明确约定。该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约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租赁合同中第6.7条款的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9次)》第46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之规定,被申请人只有在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情况下,才发生通知解除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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