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用人单位重新安排劳动者工作岗位属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须双方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简单地以未按书面通知到新的工作岗位上班构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
用人单位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2016年度减员增效、人员流动配套政策(试行)》,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也未能证明劳动者知晓该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此项制度减员增效、人员流动,使得劳动者失去工作岗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