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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见死不救,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20-05-11    作者:赵双剑律师

夫妻争吵,女方掉落水中,男方见死不救,法院判决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究竟夫妻间有无救助义务,是否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汤某与死者许某是一对夫妻,同在某船运公司工作。汤某欲拿走家中50元钱,妻子许某怀疑其拿钱是为了去赌博,遂上前阻拦,不让其拿走。夫妻俩在无护栏的驳船甲板上发生争吵,汤某见妻子阻拦,很是恼火,强行将许某手中的50元钱夺走。在争执中,许某不慎跌落运河水中,由于不会游泳,求生的本能让许某在水中拼命挣扎。眼见着妻子挣扎越来越困难,出人意料的是,水性颇好的汤某却坐在甲板上观望,既不下水施救,也未投扔救生物品,甚至没有呼救。等到其他船员发现许某落水后,费尽周折将其从河底打捞上来,这时许某已生命垂危,经抢救无效死亡。 
        法官认为,“明知许某不会游泳,落水后生命处于危险状态,被告汤某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汤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不作为故意杀人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夫妻间有就救助义务,本案中作为船员,汤某应当预见到,在没有护栏的甲板上相互撕拽的危险性,而他为了争夺50元钱,不顾妻子安全,在甲板上撕拽妻子,造成妻子跌落水中,汤某对此有重大过错;在妻子落水后,明知妻子不会游泳,生命处于危险状态,此时汤某有义务积极采取措施相救,但汤某在危机时刻却袖手旁观,致使许某未得到及时救助而溺水死亡,汤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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