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区离婚案
2016年4月22日结案
成功争取男孩抚养权【2岁半】
成功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房贷对方偿还】
不承担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且分居时间较长,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男方通过诉讼解决离婚 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梅海洋庭长【少年庭】。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抚养权归我方,对方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笔录中载明超过1万的医疗费凭票据各承担一半。
3、女方和孩子获取大价值房屋,剩余还贷由男方偿还;
4、各自债务各自承担,再无纠葛。
5、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一起长婚龄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很多在家中协议离婚之时难以接受的调解方案,在诉讼离婚之中通过律师的辩论和质证,通过法官的说理和释法,通过局外人的干预与沟通,反而能够起到深刻而快速的解决作用,由于婚姻家庭矛盾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双方对立情绪很高,都不愿意给对方占到便宜,因此对方提出的方案总是容易受到一方的不同意,不妥协,因此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诉讼离婚本身就是唯一的方式,中国没有自动离婚之说,离婚的决心也是法官判断没有和好可能的一个重要因素,委托一个经验丰富,特别是调解能力强的律师尤为重要。
双方居住情况系一方在国内,一方在外国,但是最终解决诉讼的时候均在国内,男方起诉离婚要求子女抚养权及大部分财产归男方所有,但是通过律师围绕最高院及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女方持有的所有优势一一书面列明,通过法庭的辩护和调解的技巧最终说法对方放弃抚养权,并支付2000元抚养费、承担过万医疗费的一半,为此孩子的问题我方获取完全的胜利。
在诉讼之前男方在没有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房屋签订了买卖合同出售给他人,并收取了40万预付款,而房产证上面明确登记的系夫妻双方的名字,因此买房人与男方均有过错,诉讼中承办法官也将买房人约来谈话,最终买房人在未在离婚诉讼过程中起诉双方履行买卖合同,为我方调解争取财产赢得的时机,而在买房人来谈话之时庄荣华律师也向他分析了买卖合同的效力以及后续如何解决这个纠纷的重要提示,局面至此,离婚财产分割适当照顾女方是法律规则,同时本案男方单方处分房屋也属于违法婚姻法和合同法,最终我方抛出调解意见,大价值房屋归女方和孩子共有,保证了女方和孩子的基本生活居住安宁,我方也不再主张小价值的房屋,但男方必须将大价值房屋剩余贷款部分继续偿还下去,为此又进行了多伦沟通和调解最终全面达成一致,交接完所有手续。
在抚养费上,男方也不愿意支付过多,从1200到1500,再到200,以及重大医疗都是一步步的沟通和协商交换而来,从而保证孩子的正当合法权 益。这个方案是一个整体的一揽子方案,虽然在部分节点女方没有得到最大的利益,但是房屋的份额能够通过不需要份额全部登记在孩子名下,这样做女方即不用给付折价款,又可以完全的保留房屋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可谓是一个两全其美的方案,值得很多当事人借鉴,但是这样的调解难度,通常都比较大,需要律师的专业和耐心。律师已经不止一次的实现财产归孩子和女方共有的调解方案,为当事人节省了大量的财产折价款。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江宁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雨花台。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
协议如下: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6年5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C抚养费2 0 0 0元,至C1 8周岁时止;
三、原告A行使探望权的方式为:每周日上午九点至被告B处接走儿子C,于当日下午六点将儿子C送回至被告B处,被告B予以协助配合;
四、夫妻共同财产:1、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房屋,属于原告A所有的5 0%份额赠与给儿予C,该房屋另50%的份额归被告B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2、位于房屋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尚未归还的银行按揭贷款由原告A负责承担;
五、各自名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六、各自衣物归各自所有;
七、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无其他争执。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2245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2016-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