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诉讼离婚2个月律师成功促成调解离婚
【高淳区离婚案】
【仅开庭调解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并伴有部分家庭暴力行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委托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为提起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周玉福法官。
本案立案于2015年3月23日,结案于2015年5月27日,历时2个月左右时间,彻底解决女方痛苦的婚姻生活的诉讼意愿。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子女抚养权略。
3、双方无其他财产性纠纷
4、双方再无纠葛
律师点评:
每一个快速离婚案件,都需要专业的婚姻律师为该案特殊打造一个律师策略,律师都需要为其精心准备相应的离婚策略进行处理,被告很容易就习惯性答辩不同意离婚,不论双方感情到达何种程度,不同意离婚似乎已经是离婚案件的一种常见现象,为此代理原告的律师更需要了解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分歧焦点,才方便制定更为有效的诉讼律师意见。
本案离婚诉讼案件争议焦点为快速调解离婚,在开庭过程中庄荣华律师提供相关夫妻感情破裂等证据。
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通过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多次口头以及书面告知当事人如何沟通协议离婚的技巧,以及双方无和好可能的分析意见,最终双方同意调解离婚方案,庄荣华律师提供了离婚法律建议,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债务承担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高漆民初字第X号
原告A,女,1985年生,汉族,南京市溧水区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1981年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
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玉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略;
三、双方表示无其他纠纷处理;
五、本案诉讼费340元,由原告A负担;
六、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逆境使人成熟,绝境使人醒悟。麦穗越成熟越懂得弯腰,人越懂得弯腰才会越成熟。不要把别人对自己的放弃,变成自己对自己的放弃。人生的日子都是越过越少,剩下的日子都是越来越重要。所谓顺其自然,并非代表我们可以不努力,而是努力之后我们有勇气接受一切的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