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什么?所谓监视居住实际上就是在家里或特定的地点进行监视以替代逮捕。用最通常的表述它就是一个备胎,一方面替代逮捕,另一方面替代取保候审。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就是由办案机关在嫌疑人居住地以外指定一个地点进行监视居住。决定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三机关。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适用情形
(1)替代逮捕公检法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2)替代取保候审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适用前提(1)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2)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注意: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24 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注意:(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法通知”: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②没有家属的;③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④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无法通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2)关于通知的内容不同法律之间有冲突:刑诉法和公安部规定都没有原因和处所;《高检规则》有原因无处所;最高法解释有原因有处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1)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