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广州佛山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人要交费吗?
发布日期:2013-04-16    作者:张静律师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应当经执行机关批准。如果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对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支付费用。
广东金牌状王刑事律师团队,专注于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提供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上诉代理,申诉代理等法律服务。本团队成员以专业的法学知识,真诚的服务态度,全心全意为正处于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服务。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