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未正常支付孩子抚养费,律师指导和讲解技巧
离婚后未正常支付孩子抚养费
起诉后一个月获法院支持
南京鼓楼区离婚律师指导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婚姻遭遇:
离婚后抚养费给付不正常
内心纠结:
是继续忍受,还是诉讼搞定?
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诉讼!!!
目标:
这次诉讼就争取尚欠的抚养费,以及确定今后的抚养费
诉讼简要经过:
立案---法院通知---开庭---1个月拿到判决书
诉讼结果实现
鼓楼法院-嵇娟庭长
2018-9月14日 判决书生效时间【本案适用了小额速裁-一裁终局-不可上诉】
案件结果:
1、尚欠抚养费7000元依法给付我方
2、今后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
诉讼感受:
当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就抚养费所有的辛酸和委屈得到了释放满足,所有的诉讼理由和决心得到了正面的肯定。
长期抚养孩子的一方获取法律的支持
想解决就一定要趁早,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理人:B(系原告母亲),女,现住南京市栖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C,男,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告A与被告C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C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C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10000元;2、判决被告自2 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父母于201 7年5月1 0日协议离婚,约定原告A由母亲B抚养,被告C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201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C只支付抚养费4000元,为保障权利,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 7年7月至2018年8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10000元,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被告C辩称,2017年7月-2 018年8月期间,我向原告母亲的兴业银行转账4000元,通过微信转账向原告母亲支付1000元,并支付了原告学校学费、伙食费合计3000元;同时还替原告母亲支付物业水电费以及外出旅游的费用。原告上学期间,周一至周五在我处生活时的所有开销,以及孩子校外兴趣班、报名参加葫芦丝考级的费用均由我承担,所支付的抚养费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主张的数额。既然原告现在主张我之前有未支付的抚养,我也愿意为孩子多付出一点,同意支付抚养费7000元,今后也同意按月支付抚养费1 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母亲B与被告C原系夫妻关系,婚后于2009年11月16日生原告A,201 7年5月10日B与C协议离婚,约定A由B抚养,C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扰养费交到指定的兴业银行账户。
庭审中,原告认可被告C为原告支付学校学费及伙食费合计3000元,但不同意从抚养费中扣除。
本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原告父母C、B在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负担作出明确约定,被告C应按照离婚协议书约定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8年9月起每月支付1 000元抚养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为原告支付的学费及伙食费3000元,本院依法认定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抚养费,从应支付的抚养费中予以扣除,故被告应支付原告抚养费的数额为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A抚养费7000元;
二、2018年9月起,被告C每月给付原告A抚养费1000元,至原告A年满十八周岁时。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C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O-八年九月十四日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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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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