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追回财产离婚案例
离婚时因对方私下出售房屋暂不分割
离婚后宣告对方转移行为无效
房屋被成功恢复登记到原来的状态
婚姻遭遇:
女方离婚案由庄荣华律师代理,在离婚过程中因涉及对方转移房屋至他人因此暂无法分割,故引发本案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追回房屋。
决心:
坚决诉讼追回财产!!!
目标:
此次诉讼就索回财产,
诉讼简要经过:
秦淮法院-尹春法官
立案时间2018-6月
结案时间2018-8-31【判决时间】
案件结果:
1、对方转移房屋行为无效
2、房屋重新恢复登记到原来状态
感受:
在诉讼过程中,对方确实也提出了父母全额出资的抗辩意见,但被庄荣华律师一一仔细分析击破,最终法院未能采信对方意见,相反关于出资方面采纳我方的全面意见,本案故未认定对方父母出资一分钱。
婚姻家事问题需要专业家事律师,找到一个恰当的方式才能得到法律支持。
本案属于转移财产的典型标准案例,既然已经成功索回房屋,下一次诉讼分割之时,我方必定坚持对方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行动是治愈绝望唯一的方式
裁判文书
xxx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民初号
原告:A,女, 汉族,住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
被告:B,男,汉族,住xxx
被告:C,女,汉族,住xxx
原告A与被告B、C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尹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被告B、C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约定D以319770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出售给B。诉争房屋登记在B一人名下,B称此款项并未实际支付,二被告认为此实为赠与。2017年6月29日,原告将B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后于2017年8月24日撤回起诉。2017年8月18日,B与C签订《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B以60万元的价格将诉争房屋出售给C。同年8月21日,诉争房屋不动产权登记至C名下,但C并未支付相应款项,两被告称此举实为赠与。2018年5月29日,原告与B在本院调解下离婚。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原先登记在B父亲D名下,在原告与B婚姻关系存续期间,D以买卖的方式将诉争房屋不动产权转移登记至B名下,现B称此举为赠与,但即使是赠与,因未明确是赠与给B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故诉争房屋是原告与B的夫妻共同财产。两被告在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期间,约定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C名下,系恶意串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两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诉争房屋应恢复登记至B名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B与C于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
二、被告C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曰内将本市秦淮区室的不动产权恢复登记至被告B名下。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被告B、C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xxx人民法院
二0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