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审结一起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判决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侵权赔偿。
2016年6月27日,48集电视剧《老九门》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根据《老九门》出品单位、联合出品单位及联合制作单位出具的声明,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独占性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的权利以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
应原告方申请,公证人员在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中搜索“老九门”,出现了《老九门》的影片截图,并显示影片上映时间、集数等基本信息。点击搜索结果中出现的放映线路可依次放映相应集数,且影片中显示的内容与原告享有权利的《老九门》一致,片头为“老九门”,片尾有制作团队等信息。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认为,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行为构成侵权,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老九门》的相关侵权内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为调查被告侵权行为和起诉被告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APP提供的是搜索链接服务,其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侵权人,此时认定被告是否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其在日常运营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理由如下:首先,从被告的经营范围及其对自身的宣传、定位来看,被告是专业的向社会公众提供影视作品的网站,应当具备识别、管理信息的能力,应有能力和义务对链接内容进行合理审查;其次,涉案电视剧《老九门》是当年度较为热门的电视剧,即便无法核实原告所述的收视率等情况,被告作为专业从事影视作品分享的从业者应当知晓其知名度。
综上,被告应当知道在其网站上出现的众多第三方链接存在侵权,但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法院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帮助了链接第三方实施侵权行为,因而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法院遂判决,被告H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作者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作者:范岩彦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李建录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