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夫妻在离婚时出于对子女的弥补心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家庭中的房屋赠与子女,这种行为是有效的吗?需要分类讨论。
一、一般情况下,该赠与约定合法有效
虽然房屋在赠与子女时,子女可能还未成年,但并不影响子女接受赠与。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的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利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离婚协议中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都是有效的。
二、协议离婚,房屋赠与子女应办理过户登记或实际交付
协议离婚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实质上仅产生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后续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或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并实际交付,赠与关系未实际成立。如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办理过户手续,需要赠与人与子女另行签订赠与协议,交付产权凭证,并由子女实际占有赠与房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子女所有是一种赠与行为。因此未办理过户登记也未与子女签订赠与协议并实际交付的,该房屋还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
三、赠与不能损害债权人利益
夫妻协议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如果赠与之前夫妻存在债务,则有逃废债务之嫌,赠与行为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如果债务发生在赠与之后,且债权人明知此事的,具有对债权人的抗辩权。
四、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子女房产的,父母不能轻易撤销该赠与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该房屋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共同主张撤销赠与行为有效。但是,如果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归属子女后,一方私自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离婚协议中的赠与不同于赠与合同,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应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在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的请求,只有在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才允许变更或撤销。因此,父母对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未成年子女房产的行为,无权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