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营的主体中,存在大量的个体经营户。如果在个体经营的场所内发生了侵权纠纷,个体经营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过错,如满足这四个构成要件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就是一则被入选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发生在个体店的侵权纠纷案件,通过本案的解读,笔者提醒个体经营户应注意防范潜在的法律风险,从而更好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被告孙仁芳为日用品经营部个体业主,系荣格科技集团的加盟店,被告李霞系荣格科技集团公司销售经理。原告刘天珍曾在仁芳日用品经营部购买保健产品。2013年3月22日李霞携带三台数码经络治疗仪至孙仁芳开设的仁芳日用经营部进行指导。孙仁芳遂联系刘天珍。在指导过程中,李霞向刘天珍介绍数码经络治疗仪具有通经络的功效,并对刘天珍使用了数码经络治疗仪,即将数码经络治疗仪贴在手腕内关穴,在此过程中李霞同时要求刘天珍大量饮用温白开水,后刘天珍感觉不适,并有呕吐现象。当日下午,刘天珍再次至仁芳日用品经营部并被使用数码经络治疗仪并继续大量饮用温开水。晚上刘天珍又感不适,并被送至扬州洪泉医院治疗,后转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水中毒。
法院裁判: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李霞作为指导老师,对原告刘天珍使用未经注册的产品,在指导过程中既未明确告知刘天珍使用该产品的特殊情况和注意事项,又要求刘天珍大量饮水等不恰当的指导,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应当承当主要过错责任。被告孙仁芳作为召集人和指导场地的提供者,未设立该数码经络治疗仪与其经营的产品无任何关系的区别性标志,且在此过程中提供辅助性服务,依法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两被告各自的过错程度,酌定由李霞负担刘天珍合法损失的65%,孙仁芳负担35%。
律师提示:
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个体店主允许他人在自己的经营场所内从事从事宣传、销售、推广试用、服务时,作为场地的提供者,应事先对他人所宣传的产品以及服务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必要的审查。经审查,如果所宣传的产品以及服务存在一定的虚假或夸大,又或者没有任何合法标识等其他情况的,则不应让其在经营场所内进行宣传。经审查后虽有所发现,但未予告知服务的提供者,仍让其使用场地、宣传的,后发生了他人损害的后果,将会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在酒店、美容、洗浴、健身等消费场所都较为常见,因此,提醒个体经营户应做好事前的审查义务,避免受到赔偿责任的牵连。
法律规定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1期(总第26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