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万某(男方)与王某(女方)经媒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6年1月份万某与王某举行结婚典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王某在万某家生活一个月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回娘家居住。万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王某的父亲王某某返还彩礼30100元及“三金”。
案件焦点 万某与未成年人举办结婚典礼后同居生活是否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限王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万某支付的彩礼款20000元,其财产不足部分由王某某承担返还责任。
律师评析 我国《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男女双方达不到结婚年龄无法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不具有合法性。本案中,王某出生于1999年10月2日,在双方举办典礼时王某未满十七岁属于未成年人,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关于这些情况万某在相亲时是知情的。故万某在明知王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长时间内无法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下仍与王某举办了结婚典礼,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万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鉴于王某与王某已共同生活一个月有余,法院酌定王某返还万某彩礼款的70%。男女双方结婚年龄应当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方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成为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一旦发生纠纷,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