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于2013年11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期间张某给付王某及家人见面礼2万元、定好礼金6.6万元,购买金首饰款1万元。张某与王某在2014年7月8日举行结婚典礼并共同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典礼当天张某给王某上、下车钱共2000元。2015年3月2日双方发生矛盾分居生活。张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及其父母返还彩礼款7万元。
案件焦点 王某所收的彩礼款有一部分用于二人同居期间共同消费,该部分金额是否应当从返还的彩礼款中扣除。
裁判结果 王某及其父母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张某支付彩礼款的35%即34300元。
律师评析 在生活中有很多男方与女方按照风俗习惯举办结婚典礼,没有办理结婚证。婚后双方同居生活,女方结婚时所收的彩礼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消费。如果双方发生纠纷,男方要求女方返还结婚时支付给女方的彩礼款,用于家庭开支或者共同消费的彩礼款该如何处理?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部分彩礼款用于双方的日常消费,这些为双方共同利益发生转化的部分,应当核减。本案中,法院结合张某给付的彩礼款数额以及张某与王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考虑到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对彩礼金亦有一定的消费支出,酌定王某返还彩礼款的比例为35%,计款34300元。